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法規: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面積不得小於一萬八千平方公尺,且其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八千平方公尺。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菸品之工作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