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菸產製工廠之廠房應視需要設置驗收區、原材料倉庫、危險品倉庫、原料處理區、包裝區、成品倉庫、更衣室、試驗室、辦公室及廁所等區域,並予以標示。基於安全性與衛生考量,前項各區域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