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前項加工之行為,不包括有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之加工行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分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