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5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