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33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 第33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供外銷。二、進口菸酒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外銷菸酒改為內銷或進口菸酒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