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重大災害地區,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費:一、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費。二、許可執照毀損、滅失或需遷建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費。三、菸酒製造業者停工或無法繼續產製菸酒期間之許可年費。符合前項第三款情事之業者,得申請自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按未營業之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