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本法第十六條所定期限內,辦妥公司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