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4條 法規: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4條 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