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及第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