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第3條 法規:規費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本法所稱規費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本條定義的名詞 規費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