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第13條 法規:規費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