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第11條 法規:規費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