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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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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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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行政院命令之緊急支出,依支用分配表之所定辦理。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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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庫代理機關經管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之保管,應由各地國庫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
第41條
國庫收支應用書表,除其他有關法令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外,由財政部另定之。
第42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辦理庫款收支與國庫收支事務具有連帶關係者,其有關部分,應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43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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