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第5條 法規:國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按規定期間,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一、零星收入。二、機關所在地距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其收入。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