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第27條 法規:國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7條 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