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國庫券之發行、保管、登記、掛失止付、買回、核銷、款項之經收報解,本息之償付及手續費之核給等事宜,除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另…
- 第3條中央銀行於經理國庫券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 第4條經理國庫券之會計處理程序,參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
- 第5條國庫券採公開標售方式發行,其每期發行之數額、期限及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 第7條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前,應刊登公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一、國庫券之標售、買回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二、投標人資格、最…
- 第8條國庫券之標售、買回作業及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
- 第9條中央銀行於開標之日,應會同財政部開標。開標結果由中央銀行發布,並通知得標人。得標人應於發行日繳款洽購國庫券。
- 第10條國庫券發行收入應於發行當日繳入「國庫存款戶」,以「發行國庫券收入」科目列帳。
- 第11條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
- 第12條國庫券到期本息,由財政部於每期次兌付前,撥交中央銀行備付。
- 第13條國庫券發行經理費,按實際標售數額核計撥付。還本付息手續費,按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撥交中央銀行轉給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