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前,應刊登公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一、國庫券之標售、買回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二、投標人資格、最高及最低投標額、投標單位。三、投標方式、地點、起訖時間及開標之地點、時日。四、得標人付款或取款方法。五、其他應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