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國庫券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債票形式國庫券 第28條 中央銀行收到各委託金融機構核銷清單經核對無誤後,應編製核銷總清單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委託金融機構抽查。財政部辦理核結後,各委託金融機構應即將密封保管之國庫券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滿辦理銷毀。中央銀行經付國庫券之核銷及核結手續與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