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國庫券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債票形式國庫券 第27條 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應將已兌付之國庫券逐張在背面加蓋付訖作廢日戳及打洞,並應按期別、面額整理保管,於每六個月終了時,將應行核銷之國庫券一併彙總,逐包簽封,按期別編製核銷清單,經稽核單位查核無誤後,將核銷清單函送中央銀行,並以副聯送財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