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財政部於國庫券印就後,即會同承印廠商送中央銀行點收保管。中央銀行應按實收國庫券,載明張數、面額等項掣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
- 第16條財政部於決定發行數量後,填發「國庫券核撥通知書」,函送中央銀行提取備售。
- 第17條承購人購買記名式國庫券時,應隨繳「印鑑卡」一式二份,並由經售機構予以記名及登記。
- 第19條國庫券一經售出,持有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銷記名。
- 第20條國庫券到期時憑票清償,逾期未領,停止計息。記名式國庫券持有人應向原經售機構憑留存印鑑兌領。
- 第21條國庫券持有人兌領到期本息時,經付機構按財政部所頒樣張及暗記核驗無訛並查明未經掛失止付者,即予照付,遇有疑義,應掣據留票轉…
- 第22條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啟事,以原留印鑑填具「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原經售機…
- 第23條記名式國庫券所有人如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所持國庫券,新印鑑及身分證明,向原經售機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
- 第24條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期別、面額、號碼及張數,…
- 第25條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受理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通知時,應即填發國庫券止付通知書通…
- 第26條無記名式國庫券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國庫券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
- 第26-1條記名式國庫券申請信託登記時,應由國庫券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庫券、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卡,加蓋印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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