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 第7條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前,應刊登公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一、國庫券之標售、買回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二、投標人資格、最…
- 第8條國庫券之標售、買回作業及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
- 第9條中央銀行於開標之日,應會同財政部開標。開標結果由中央銀行發布,並通知得標人。得標人應於發行日繳款洽購國庫券。
- 第10條國庫券發行收入應於發行當日繳入「國庫存款戶」,以「發行國庫券收入」科目列帳。
- 第11條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
- 第13條國庫券發行經理費,按實際標售數額核計撥付。還本付息手續費,按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撥交中央銀行轉給之。
- 第14條中央銀行於各期次本息兌付期限屆滿後,應將兌付情形及必要表報函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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