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支用機關依國庫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