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代庫機構將各機關繳回之支出收回款項列收國庫存款戶後,應將有關資料送由國庫總庫彙轉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國庫署收到前項資料後,應為增加原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