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收入機關填具之收入退還書,於送達辦理退款之代庫機構前喪失者,應即以書面通知該代庫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