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1條 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有原受款人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情事,執票人得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如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