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0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依前條申請換發國庫支票時,應備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應在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文證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