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9條 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L)、cl或ml為之。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CNS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