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4條 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二、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三、進口酒之地理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