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4條 法規: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為有效管理製酒原料之衛生安全,酒品作業場所,不得放置添加變性劑或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酒精。但經主管機關委託貯放且有明確標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