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酒製造業者之客訴、成品退換貨、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制訂客訴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實執行。對客訴案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以供查核。二、應制訂成品退換貨、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實執行。其處理應作成紀錄,並註明產品名稱、批號、數量、原因、處理方式及日期,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