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法規: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酒產製工廠之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應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物用地內設廠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酒品之工作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