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第6條 法規: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