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前項第二款人員,由財政部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為一年;第三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規定之政府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