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8-1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支出 第38-1條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