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5-1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支出 第35-1條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