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 第35-1條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
- 第36條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
- 第37條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
- 第37-1條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
- 第38條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 第38-2條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