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一章 總綱 第3條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一、中央。二、直轄市。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四、鄉、鎮及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