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一章 總綱 條文:第1~5條(共 5 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全文 第1條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第3條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一、中央。二、直轄市。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四、鄉、鎮及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第4條(刪除) 第5條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