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7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收入 › 第七節 財產收入 第27條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