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0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收入 › 第二節 獨占及專賣收入 第20條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