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收入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二節 獨占及專賣收入

條文:
第20~21條(共 2 條)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依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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