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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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