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第6條 法規: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離退人員於本公司尚未完成移轉民營前不得再任職於本公司;其再任有給公職時,不再適用加發薪給及權益損失補償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