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第3條 法規: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離退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人員)之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