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9條 法規: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9條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其借款未清償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民營金融機構淨值之十倍。前項所稱淨值,係指未虧損之資本額及未指定用於償付債務之公積兩者之和。公營金融機構或民營開發金融機構,經國庫保證向國外借款轉行貸放時,其利率不得高於公營金融機構對公營事業放款之利率。 本條定義的名詞 淨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