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5條 法規: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財政部部長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證時,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查明借款人之使用借款計畫及其償債能力,並於保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及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