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5條 法規: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公庫代理銀行依本法第四條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相關事務,除受託之代辦機構為國營金融機構或符合第三條所訂基本條件並經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同意者外,應要求受託之代辦機構提供相當之擔保品或經公庫代理銀行認可之金融機構擔任連帶保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