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庫代理銀行應於決算後六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年度決算財務報告送地方政府備查。受轉委託之代辦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將相關財務報告送公庫代理銀行備查。地方政府應將前二項規定,明載於代庫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