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3條 法規: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代理地方政府公庫業務之銀行,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淨值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二、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為正數。三、為公營銀行或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四、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