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10條 法規: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辦理,且委託契約訂有期限者,適用至契約期滿為止。委託公庫代理銀行契約未訂有期限,公庫代理銀行符合第三條基本條件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前,增訂代理期限。委託公庫代理銀行契約期滿或公庫代理銀行有不符合第三條基本條件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